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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部发布“通知”发布时间:2013-12-10

2013年11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办【2013】1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E201Ⅱ 2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匚2012〕40号)要求,提高造纸和印染行业污染防治水平9切实加强对造纸和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的造纸和印染项目均需有明确的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各地要督促造纸、印染企业建设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实施工艺技术改造,稳定达标排放。碱法化学制浆企业要建设碱回收装置,铵法制浆企业要建设木质素回收装置,化学制浆企业均要实施无元素氯或无氯漂白工艺。印染企业要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35%以上;采用丝光工艺的要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淡碱回收装置;采用减碱量工艺的要实施对苯二甲酸回收利用。

三、造纸、印染企业应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无故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更新或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各案。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保存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按规范做好手工监测并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四、造纸、印染企业应按照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月记录产品产量、原料用量、工业总产值等主要生产参数,按日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用电量、药剂消耗量等主要运行参数,每年开展一次全厂水平衡分析。生产运行台账必须要善保管,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五、2014年6月底前,浆(纸)生产规模在10万吨/年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印染布生产规模在2亿米/年及以上的印染企业、以造纸印染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2014年底前,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制浆造纸企业、印染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2015年底前,其余制浆造纸企业、印染企业应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废水排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可暂不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运行管理监控平台需实时监控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水质、鼓风量、曝气池溶解氧和污泥浓度、污泥产生量、药剂消耗量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历史数据及其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依据。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α013〕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匚2008〕25号)的要求,推动造纸、印染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工作,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各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以特征污染物为重点9切实加强监督性监测”同时做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七、各环保督查中心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Ez010148号)的要求,加强造纸、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运行情况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核定。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造纸、印染企业作为核查监管、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及时记录及公布造纸、印染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测、运行状况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严肃查处生产运行记录、在线监测、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减排台账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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